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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敗訴方要承擔要承擔律師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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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民事訴訟的時候,為了法庭辯護的需要,我們往往都會聘請律師來維護我們的權益,但是一名好的律師費用也是不低的,這樣有時即使能夠勝訴,也會付出巨大的代價,所以有人就會問,如果勝訴了,那麼民事訴訟敗訴方要承擔要承擔律師費嗎?

民事訴訟敗訴方要承擔要承擔律師費嗎?

一、民事訴訟敗訴方要承擔要承擔律師費嗎

民商事案件中勝訴方的律師代理費是否應當由敗訴方承擔,法律界一直在爭議至今還沒有一個權威結論,但是“誰聘請或委託律師代理民事案件訴訟,由誰承擔訴訟代理費”這是審判實踐中的一貫做法,並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為訴訟當事人、律師以及法院法官所認可。現在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這一“習慣做法”漸漸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重視,一部份律師也在一部份案件中將律師代理費作為損失的方式向被告方提出。有的法院也將勝訴方的律師代理費作為損失的一部份判決由敗訴方承擔,但是絕大部分法院均不支援該項請求。

對此項費用是否應當由敗訴方承擔法學界與審判實踐中有幾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律師代理費應當由敗訴方全部承擔。理由是:敗訴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包括一方為訴訟所支出的律師代理費的損失。如果在審判實踐中勝訴方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代理費的請求不予支援,勢必會助長義務方拒不履行義務,故意引起訴訟,造成訟累,也不利於及時、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給權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第二種意見認為,律師代理費應當是“誰聘請或委託律師代理民事案件訴訟,由誰承擔訴訟代理費 ”。

理由是:

1、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律師代理費的承擔原則,如果法院判決一方的律師代理費由另一方承擔,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2、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由此看出,委託律師代理民事訴訟並非法定的,而是自願的,是否委託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取決於當事人本人的意願,因此,其要求律師提供法律服務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理應由本人承擔。

3、法律服務本身就是一種有償服務,因此誰需要這種服務誰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三種意見認為,對於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不是法院處理的範圍。理由是,律師代理費的承擔,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正是由於法無明文規定,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要求對方承擔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或不作處理。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決。

二、對於律師代理費是否應當由敗訴方承擔,應當在具體的個案中確定代理費的承擔。

首先,律師代理費應當由敗訴方全部承擔的理由不正確。因為,有些案件雖然確定了責任的承擔比例或確定了義務的承受人,但並不能據此認定他便是本案的敗訴方。簡言之,敗訴的物件具有不確定性或模糊性,在這類案件中,要求敗訴方承擔對方當事人的律師代理費就有失公平。比如在人身傷害案件中的混合過錯中的一方當事人,又如離婚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中任何一方提出;這樣就不能判決敗訴方承擔律師代理費。

其次,勝訴方的律師代理費在法律關係非常明確的情況下由敗訴方承擔是可以得到支援的。因為,在訴訟中,特別是侵權之訴及合同違約之訴中,將代理費的損失視作損害事實的範疇,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精神。現代法律的基本精神要求保障權利人完整的合法權益,並非部分權益。當事人通過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保障其權益的完整性,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也是有法可依的。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其合理支出的律師代理費的損失作為損害事實的一部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無過錯方,原、被告雙方的責任經交警責任認定確定了,按法律規定和道德規範也應當由責任方及時向對方進行賠償或給付搶救費,但是責任方卻往往一拖再拖,即使是受害人在醫院搶救需要救治的費用也不給付,同時這類受害人也不懂法律規定,其委託律師要求加害人賠償所用費用也應當由責任方承擔。又如在合同糾紛案件中,有的被告惡意逃債,故意不履行債務或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不能及時實現債權或債權人無權到有關機關收集證據而只能委託律師對債務人的經營情況進行取證,而債權人為此支出的律師費完全是由債務人的惡意行為造成,因此該項損失就應當由債務人承擔。

第三,對於勝訴方的律師代理費是否應當由敗訴方承擔在審判實踐中也應當特別注意下列情形。因為我國律師制度起步晚,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對律師收費缺乏有效、有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律師多收費、不合理收費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確定由相對方承擔律師代理費的做法有失公平。

1、律師收費的標準是各不相同,雖然名義上是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但是在實踐中卻是由律師首先同委託人協商好代理費用後,再到律師事務所開收據,這樣就算是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了。如同一標的的案件每個律師事務所收費不同,即使是同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對同一標的其所收的代理費也是不同的。

2、特別是要注意那些進行風險代理的案件,他們訂立的代理費至少是標的的10%,有的居然是標的的50%,這樣的代理費由敗訴方承擔有失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於這類案件一般是不能支援其請求的。

3、有的律師事務所對律師的收入按各個律師所收律師代理費進行提成即多收多得,這種情況律師代理費就造成了律師代理費居高不下,其收費全部按照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進行收取,這樣如果代理費由敗訴方承擔是有失公平公正的。

4、特別注意有的律師收了代理費的同時也收取了委託人高額的差旅費,有的居然達到標的的5%,對於差旅費也不應當由敗訴方承擔。

所以,在審判實踐中如果確定應當由敗訴方承擔律師代理費,其給付代理費的具體數額應由法院稽核確定,法院可以要求請求方提供律師代理費收取的標準與依據,不能僅憑請求方提供的律師事務所所開具的發票或其他憑證,還應當稽核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最終確定賠償金額,但是在判決由敗訴方承擔代理費時,不得適用律師代理費收取的最高標準,這樣既能保障敗訴方的合法權益,又不至於加重敗訴方的民事責任,確保司法公正。

所以說,對於“民事訴訟敗訴方要承擔要承擔律師費嗎”這個問題雖然法律存在爭議,但是不可否認,只要程式正當規範,賠償有標準,這個問題還是可以考慮實施的。畢竟法律維護的是公平正義,這樣做確實也是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利益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