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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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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進行訴訟的時候,什麼時候是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用的情形的呢?需要主要的問題是什麼?一般律師的費用是如何計算的呢?下文將會詳細分析,本站小編希望下文內容,對你有所幫助。

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情形有哪些?

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情形有哪些?

協議中未明確律師費,法院判決對訴訟請求中的律師費是不作處理的。但依據我國現行相關司法解釋,在以下九類中,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

1)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

2)法律援助案件;

3)著作權侵權案件;

4)商標權侵權案件;

5)專利侵權案件;

6)反不正當競爭案件;

7)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案件;

8)擔保權訴訟案件;

9)仲裁案件。

(一)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

(1)、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關於印發 《關於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律師費在性質上屬於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作為損失。”

(2)、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費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承擔。

(3)、著作權侵權案件: 《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的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4)、商標侵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明確規定:“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5)、專利侵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範圍之內。”

(6)、不正當競爭案件:《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7)、合同糾紛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案件: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8)、擔保權訴訟案件:《債務人如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於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於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民法典》規定的 “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9)、仲裁案件: 仲裁可對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援。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簡稱《貿仲規則》)都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在實踐中,此費用也包括律師費,但有勝訴金額10%的比例限制。而最新的《貿仲規則》(2005年版)則取消了此10%的限額規定,第46條規定:“費用承擔:(一)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複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顯然,這給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權。

(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則在起訴或仲裁時,關於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一般都會得到支援。2003年6月12日,某銀行南京分行與劉某、李某等人簽訂借款合同一份,並就利率及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作了明確約定,其中特別提到如借款一方違約,須承擔合同項下的律師費、訴訟費和執行費等;李某等3人為劉某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自合同簽訂後,銀行如約向劉某發放了貸款,但劉某自去年6月起就未再按約還款,李某等亦未按約承擔保證責任,銀行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銀行與被告劉某、李某等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被告劉某接受原告借款後,未按約歸還借款本息,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有權按約解除合同並提前收回全部貸款本息,被告李某等3人應承擔連帶保證還責任。為此,法院一審判決:原告某銀行與被告劉某、李某等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劉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06041.63元,並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並按規定支付罰息;被告劉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銀行律師費9700元;被告李某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須特別注意,在擬定這樣的違約條款時,必須明確寫明“律師費”,其他如“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均屬約定不明確,可能不會得到關於律師費的支援,法院對此約定的審查非常嚴格。原告在起訴時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合同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律師費支付的證據。但是支援的具體數量會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根據案件性質酌情支援,通常法院會支援“合理”的律師費用,而並非全部的費用。

有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情況,既可以是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同時也可以由雙方在合同中進行約定。法律規定的情況包括了9類案件,而當事人進行約定則就完全意思自治了。希望本站小編帶來的文章能夠幫助大家進一步瞭解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