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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申請再審都會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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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申請再審都會立案嗎?

那申請再審都會立案嗎?

再審申請人認為未超過法定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在十日內提交生效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影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日期的相應證據材料。再審申請人拒不提交上述證明材料或逾期未提交,或者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申請再審未超過法定期間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需要立案後審查,三個月時間,符合再審就裁定再審。首先要分清高院是再審審查還是再審立案,我估計是再審審查。如果再審立案,高院會作出民事裁定書,指令中級法院(二審法院)再審該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執行,署院長姓名。當然,高院也可能裁定提審該案,提審,就是高院按二審程式審理。一切以裁定內容為準。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再審申請書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絡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絡電話、郵寄地址;

(二)原審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

(五)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六)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三、再審的特點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六個月內提出;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再審是一項重要的訴訟程式制度,也是各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縱觀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再審制度的規定大致可分為兩類: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申請人,認為未超過法定期間的,人民法院要求其在十日內,提交生效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影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日期的相應證據材料。超過期限,會駁回再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