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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能申請再審嗎 | 符合哪些條件能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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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能申請再審嗎,符合哪些條件能再審

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是不能申請再審的。但是,對於離婚判決中涉及到的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是允許當事人申請再審的。那究竟離婚案能申請再審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離婚案能申請再審嗎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是不能申請再審的。這是因為在終審判決准許離婚後,當事人又在這段時間內再次結婚的可能性,這種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對於離婚判決中涉及到的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是允許當事人申請再審的。

二、離婚案符合哪些條件能再審

當事人可以就離婚案件中已涉及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另付:《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關於“離婚案能申請再審嗎”的問題,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實踐中,我們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若是屬於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的話,那麼還是允許進行再審的。若當事人不清楚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再審,建議可以就你的實際情況先諮詢一下本站的營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