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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旅遊糾紛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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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旅遊糾紛仲裁

到境外旅遊也是這幾年旅遊行業極力推崇的,但是到境外旅遊難免會發生一些糾紛,糾紛處理的最好辦法就是仲裁,但是涉外旅遊糾紛仲裁是比較特殊的。除了要遵循本國的仲裁原則還要考慮一些國際的仲裁原則。但是無論是哪裡的原則,都要確保仲裁公平公正,接下來,小編就和大家一起看看基本的涉外仲裁的內容。

一、涉外旅遊糾紛仲裁的基本原則

1、協議原則

所謂協議原則,是指仲裁機構仲裁權的取得須建立在當事人自願協議基礎之上。當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也可以在案發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當事人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不能行使仲裁權。

2、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建立在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之上。無論是中國當事人或外國當事人,也無

涉外仲裁論當事人所在國家的大、小、強、弱,他們在仲裁程式中都處於平等的地位,仲裁機構將公平相待、公正裁決。

3、獨立裁決原則

獨立裁決原則,首先是指仲裁機構在仲裁案件時,只能依據客觀事實和法律,實事求是地裁決,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其次是指仲裁員個人獨立,基於獨立的意志作出裁決意見。

4、保密審理原則

保密審理即指不公開審理和當事人、仲裁員、證人、鑑定人等承擔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式進行情況的義務。對涉外案件不公開仲裁是出於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商業保密的考慮。如果雙方當事人申請公開審理,必須徵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認可。

5、參照國際慣例原則

各國在長期的商業交往中已形成若干慣例,這些慣例既涉及實體法又涉及程式法。涉外仲裁機構在仲裁時,參照這些國際慣例可以彌補我國法律法規的某些缺陷,也利於雙方當事人接受裁決結果,從而合理、迅速地解決當事人間的爭執。

二、涉外仲裁機構有哪些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最初名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晚仲裁委員會”,是根據1954年5月6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於1956年4月2日正式成立的。為了適應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關係不斷髮展的需要,1980年2月26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將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改稱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通知》,決定將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改稱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擴大其受案範圍。1988年6月21日,國務院又批准將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其受案範圍擴至為國際經濟貿易中發生的一切爭議。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仲裁委員會設名譽主任一人、顧問若干人。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履行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受主任的委託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仲裁委員會設祕書局,在仲裁委員會祕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委員會設立仲裁員名冊,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對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方面具有專門知識和實際經驗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法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由其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準;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2、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根據國務院1958年12月21日《關於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成立於1959年1月,當時名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1988年6月21日國務院決定將該海事仲裁委員會改名為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該海事仲裁委員會主要通過仲裁解決涉外海事爭議。

1959年1月8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通過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式暫行規則》。1988年9月12日,經其修改,改稱《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現行的仲裁規則是1995年9月4日修訂並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規則。

涉外旅遊是大家熱衷的,大家到想到國外走走。涉外旅遊發生糾紛以後處起來很麻煩,一般通過涉外旅遊糾紛仲裁來解決旅遊糾紛。涉外旅遊的糾紛大多數都是在國外購物的過程中產生的,因此,小編提醒大家為了減少糾紛的發生大家也要小心謹慎,不要隨便購物,要遵守旅行團的基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