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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肖像權宣告應該怎麼寫

人身侵權 閱讀(1.66W)

在大家一直以來的印象當中,侵犯肖像權的這件事情大多發生在為大家所熟悉的明星和其他社會名人身上,因為這些人所擁有的龐大的粉絲群體能夠給商家帶來很多的利益,當然普通民眾可能也在生活當中遇到過肖像權被侵犯的事情,商家如果在此之前和肖像權所有者達成了一致意見就不會有後面的糾紛了。那麼,關於肖像權宣告應該怎麼寫?

關於肖像權宣告應該怎麼寫

一、關於肖像權宣告應該怎麼寫?

聲 明 書

本人受公司委託拍攝 ,此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 公司(以下簡稱“ ”)。

在此,本人同意並允許 將上述作品用於企業推廣及廣告宣傳等相關用途。

本人同意放棄上述作品中的肖像權及其他相關權利。 上述作品具體內容如下圖:

特此宣告。

聲 明 人:

年 月 日

二、如何認定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同時,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汙、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都會構成侵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

(2)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遊行集會、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由此可見,肖像權宣告這也非常簡單,所謂宣告等於就是告訴所有人,自己的肖像權是允許被相關機構所使用的,在宣告書當中應該具體的交代清楚肖像權被允許使用的範圍,如果超過了宣告書當中約定的範圍的話,仍然有可能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因為現在資訊傳播的速度也是太快,所以懂得尊重他人的各種權益這也是每個人應該具備的基本文明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