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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職位侵權法律責任如何分擔?

企業侵權 閱讀(8.5K)

有時候在企業當中部分職工並不會就自己的職責或者崗位所在來履行自己的職責,並且與此同時的話會造成職工侵權問題,這是每個企業都會面臨的問題,那麼當企業當中發生這種情況的時候企業員工職位侵權法律責任如何分擔呢,以下就是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企業員工職位侵權法律責任如何分擔?

員工職務行為侵權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僱主對責任法律制度的規制見於《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院的人身損害賠償司解對僱主責任作了目前為止我國現行法律中最全面的詮釋。在第八條中規定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可見職務行為和從事僱傭活動是我們對僱主是否承擔僱主責任的事實基礎,那我們又怎樣判斷一項行為是否是職務行為或是僱傭活動呢!這裡判斷的規則我認為是僱主責任歸責的第一層核心要件。

我們判斷一項行為是否屬於僱傭活動或職務行為,一定要看該行為與僱傭目的之間有沒有存在一種聯絡,這種聯絡不是一般的聯絡,而是穩定的、規律性的、內在必然的聯絡,是一種充分必要的聯絡。它的表現形式為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也是從事僱傭活動。這裡在實務的角度中往往有僱主提出超出授權範圍的抗辯,以支援不屬僱主責任的訴求:

①僱主對僱員從事該活動有無控制力,如果有,有沒有進行過控制,這種控制可以是明示的,如規章制度,僱主的指令等。也可以是默示的,只要僱員基於合理的理由,可以預見到僱主處於此境地將會做出、或者指示他做出同樣的行為即可。

②從利益歸屬上判斷僱員的行為是否是職務行為。如果僱員基於為僱主牟利的意願,行為客觀上可以給僱主帶來利益,並且這種利益是確實的,利益與成本之間,利益要大於成本,任何一個理性人處於僱主的地位將會欣然接受這一恩惠的話,僱員從事該活動,造成損害的,僱主要承擔僱主責任。關於僱主要為選人不當承當僱主責任的觀點,理論上存在一處矛盾,即選人均是發生在損害之前,因為損害發生了,故而證明是選人不當,有客觀歸罪的嫌疑,同樣也不是同一層面的“過失”。我認為要對選人不當的過失做一歸責原則的話,應考慮三個層次的問題:

首先,僱主聘用該僱員,對其從業資格有沒有作該行業一般性通常的要求,如公交公司聘請公交車駕駛員,除了大客車駕駛證外,還要調查僱員的駕駛記錄,有無酒醉駕駛的不良記錄。因為公交車不但肩負著組織公共交通的重任,而且每天均有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責。除了一般的駕駛資格外,必要的審慎義務還是要附加的。如文章開始講起的美國貨運公司對司機路維審查不嚴就是一例。如果僱主按照行業通行的標準僱請僱員,那我傾向與僱主在選人不當上可以免責。

僱主與客戶之間就僱員的選任達成了合意,有合同的約定,那麼僱主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選定僱員,否則如出現損害,僱主要承擔選人不當的僱主責任,當然客戶也可以以違約之訴要求僱主承擔合同責任。如醫療合同,合同約定名醫看病,結果是一般醫生看的,造成損害的,消費者(患者)可以選擇合同之訴或者以欺詐為由,要求醫院損害賠償,這裡,醫院作為僱主要承擔僱主責任的一條理由就在於選人雖達到行業標準,但不服合合同約定。

如果僱主對社會有公開承諾,保證其僱員要達到什麼樣的水準,這個承諾依據誠實信用的民法原則也可以構成有效的約束對其僱傭行為產生法律拘束力。如果僱主僱傭了低於其承諾標準的人員,造成損害的,受害者在要求僱主承擔僱主責任時可以將承諾作為選人不當的一條訴訟理由,要求僱主承擔僱主責任。

當然合同約定和公開承諾所規定的僱員專業水平均不能低於行業通行的標準。

總之,我們在對僱主進行僱主責任的歸責時,一定要對損害行為與職務行為或僱傭活動之間的因果關係做充分必要的邏輯展開。在充分保障受害人權益的同時,注意到僱主的合法利益表達,讓僱主責任這一特殊的民事責任制度,在和諧社會關係,調整各種利益衝突的機制中發揮獨特的作用。

大家在以後遇到這種情況的話,職工是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所以如果出現這種現象一定要採取相關的法律措施或者企業內部制度加以整改,防止以後這種行為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