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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合同效力 閱讀(2.91W)

一、民法典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合同法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第一,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則表明違約人是沒有過錯的,因而應被免除責任。

第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

二、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有哪些?

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以下含義:

第一,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它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形式、責任範圍的依據。

二、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五百八十二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困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其實在侵權事故當中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也很廣,就比如說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就像是天災人禍而導致違約的,並不是因為當事人自身的過錯,當事人自身沒有過錯的是可以免除違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