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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係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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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瞭解相鄰關係的法律規定之前,我們首先需要了解一下相鄰關係的概念。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相鄰關係的法律規定

首先相鄰關係特指的是當事人無法移動的財產,即不動產與他人不動產產生的關係,這裡的不動產包括地皮,房屋或者是地皮上其他的建築物,當事人在使用或者經營自己的不動產時有可能會與其相鄰的不動產(不屬於當事人)發生相互的關係,這裡的關係就是相鄰關係。

1、正常情況下,當事人在合理使用自己不動產時也要對於其有相鄰關係的不動產負責,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因為自身原因影響與其有相鄰關係的其他不動產正常使用,同樣其他不動產的所有人也不能因其自身原因侵犯當事人不動產的使用,否則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2、在我國《民法典》中第二百八十八條有這樣的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例如排水,出行,採光等問題,如若因其個人行為,給有相鄰關係的其他不動產造成損失的,或者妨礙其他不動產經營的,應當立即停止其侵犯行為並賠償對方損失。”

3、在《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條中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4、第二百九十條和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相鄰關係的不動產所有人對排水要尊重自然流向進行合理排放,不能影響對方;對出行也要考慮相鄰權利人,不能妨礙其他人出行。

5、第二百九十二條和二百九十三條規定:關於不動產權利人對自己不動產進行改造或者建築時,因為其電線,水管等要通過相鄰的建築物,這時其相鄰權利人要為其提供便利,另外當事人也不能因為建築影響相鄰建築物的採光,通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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