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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權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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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於相鄰關係的規定,主要是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相鄰權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於1988年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7條規定,“相鄰一方因修建施工臨時佔用他方使用的土地,佔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範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做了相應的補充,規定了四種相鄰關係:相鄰截水、排水、用水、流水關係:相鄰通行關係;相鄰防汙防險關係;相鄰地界竹木歸屬關係予以指導司法實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