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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相鄰關係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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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法律對相鄰關係如何規定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章專門對相鄰關係作出了規定。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規定了相鄰關係的處理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第八十六至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利用相鄰建築物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九至九十一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排放有害物質、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第九十二條規定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應當給予賠償。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