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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僱員人身損害賠償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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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僱員人身損害賠償管轄法院
僱員人身損害賠償
僱傭關係中,僱主對僱員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 ,只要僱員在進行受僱工作中因工遭受傷害,僱主就應給予賠償,僱主不存在免責事由;除此之外,僱主有時還要承擔替代責任。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