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8歲後辦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18歲後辦改名字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不能改名字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故意犯罪或違法行為曾經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二)正在服刑或者被執行勞動教養的;
(三)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四)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
(五)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
(六)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七)公民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經理)時,因故意行為造成單位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八)戶口登記機關認定不宜變更的其他情形。
三、改名的正當理由有哪些?
(一)未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監護人申請變更姓名的;
(二)姓名中含有生僻字、歧義字造成多種不便的;
(三)由於父母離異要求變更姓名的;
(四)由於被收養申請變更姓名的;
(五)已滿十六週歲由於出家要求變更姓名的;
(六)由於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失誤造成姓名填寫或微機錄入錯誤的。
四、姓名權與名稱權有哪些區別?
第一,姓名權和名稱權之間的主體不同,姓名權的享有主體是所有的公民,即自然人,而名稱權的享有主體是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作人等等,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但是法人不能單獨以自然人存在。
第二,姓名權和名稱權之間的內涵不同,姓名權可以包括個人姓名或者別號、曾用名、筆名、藝名等,只要符合相關法律即可,而名稱權則主要指商號或者是公司的標識,沒有其它延伸的內容。
第三,姓名權和名稱權之間的限制不同,姓名權即在自然人出生的時候,長輩或者父母所取,只要不取太離譜的姓名,例如取五六個字的姓名等等,一般都沒什麼限制,但是名稱權則是法人或者企業擁有為多,所以獲取必須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四,姓名權和名稱權之間的權能不同,姓名權的權能分為決定權、變更權和使用權,而名稱權除了這三種權利外,還有轉讓權,可以把企業或者法人所擁有的名稱來進行營利性的轉讓。
年滿18週歲的成年人申請變更姓名的時候,可以獨自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在我國,公民的姓名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姓名權包括改名字的權利,可是,這並不代表民眾可以隨意更改姓名,一般更改姓名需要向公安機關講清楚具體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