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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以下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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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以下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一、六歲以下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六歲以下改名字需要監護人準備身份證,戶口本直接去戶口所在的公安局辦理。

《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不能改名字的情形有哪些?

1、因故意犯罪或違法行為曾經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2、正在服刑或者被執行勞動教養的;

3、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4、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

5、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

6、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7、公民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經理)時,因故意行為造成單位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8、戶口登記機關認定不宜變更的其他情形。

三、姓名權侵權的行為有哪些?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

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

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四、姓名權侵權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綜上所述,如果當事人在6歲以下,只能由監護人到戶口登記地辦理更名申請,有一點要注意,如果父母離婚,在沒有和對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不能擅自給孩子更改姓氏,如果要更改姓氏,需要提供雙方都同意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