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其他侵權>

12歲國小生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其他侵權 閱讀(2.76W)
12歲國小生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一、12歲國小生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在校國小生改名字需要,監護人帶身份證,戶口本直接去戶口所在的公安局,辦理更名即可。不過不同地區所要的資料也是不一樣的,有些地區的派出所,會要學校開具證明。辦理週期時間不長,流程也不是很複雜。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籤字同意。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籤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列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列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後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稽核批准。

二、國小生要改名字有什麼要求?

根據戶籍規定,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1)由乳名改為學名的;

(2)在同一單位(學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

(3)未成年人因父母離異、再婚或收養關係要求變更姓名的;

(4)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的;

(5)名字的諧音或者含義容易引人誤解、歧視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6)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

(7)姓名粗俗不雅,有違社會公德的;

(8)其他特殊原因。如果孩子沒有到公安機關更改過姓名並符合以上條件,可以持《居民戶口簿》、書面申請(屬於在校學生的,需要學校提供同意變更姓名證明)到戶籍地派出所申請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姓名是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正當的公安機關單位是不會受理的,畢竟會浪費公安機關的資源,比如說理由是名字不好聽,就想更改,公安機關會一律進行駁回,所以一定要正當理由。

在我國的公民更名的程式性規定中,如果是未成年人需要更改名字,必須要求由監護人帶上需要改名的未成年人,一起到當地的派出所進行辦理的,在辦理的時候一般要求我國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提供相應的戶口本,還有相應的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