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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的條件構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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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其實指的就是在沒有任何約定或者法定的義務的情況下,主動的去管理他人的事務的一種法律事實。那麼關於無因管理的條件構成是怎樣的?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出有關無因管理的條件構成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一定的幫助。

無因管理的條件構成是怎樣的

1.必須有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客觀事實
  這裡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是指為他人利益免遭損害所進行的有效活動。
  這裡的活動既包括儲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為,也包括對易腐爛物品的處分行為,還包括設定權利義務的行為以及其他服務行為。
  管理的事務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經濟內容的,也可以是沒有經濟內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為,也可以是連續性的行為。
  但一般認為下列管理行為不能構成無因管理行為:
  (1)法律規定必須經本人授權才能實施的行為。如放棄繼承權;
  (2)與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聯的行為,如代為放棄或變更撫養費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為債的標的的事務,如純道德的、友誼的或宗教的事項。
  2.須有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目的
  管理人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務是構成無因管理的另一個必要條件。
  所謂為他人利益管理事務,是指管理人在主觀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並有使基於管理行為所生利益歸於本人的意思;在客觀上該管理行為達到了使他人財產少受損失或取得利益的實際結果。
  3.須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義務
  所謂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義務,是指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為他人管理事務或進行服務的義務。
  這裡的管理人對於他人事務有無管理的義務,應以客觀上管理人是否具備這一義務為標準加以確定,而不應以管理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
  4.必須是不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無因管理人所為的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應當是合法的行為,至少應當是不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綜上可知,無因管理的條件構成主要有四點,首先必須有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客觀事實,其次須有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目的以及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義務,最後必須是不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如果您還想了解關於無因管理的其他法律內容,您可以在本站網站向專業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