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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構成要件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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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

無因管理構成要件包括哪些內容

1.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

2.無因管理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

管理人必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目的。從其動機來看,管理人的管理從為他人利益服務出發;從其效果來看,管理行為所取得的利益最終都為本人所享有。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無法律上的義務。

如果管理人與本人之間有管理事務的協議,或法律規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均不構成無因管理。只有在既無當事人的協議又無法定義務時,管理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才是無因管理。

法律依據:《訴訟時效司法解釋》

第九條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