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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構成要件包括哪些內容呢?

債務債權 閱讀(2.03W)

簡言之,無因管理是指沒有原因但當事人卻管理了他人事情的行為。那麼,如何才會構成無因管理行為呢?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為您具體介紹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進一步瞭解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構成要件包括哪些內容呢?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成在主觀上須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為所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於他人的意思。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有“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一文,其中的“為”字即說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務,在意思上是為他人,而不是為自己。這種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觀上,使管理或者服務行為所產生的利益,歸屬於本人。區別於代理行為,代理行為的法律行為效果,直接作用於本人。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如果所產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於本人,也成立無因管理。如果管理人沒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則構成侵權行為。“為他人”的判斷標準,是依社會通常客觀標準,就是以本人事實上受益為準。同時,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與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並存。例如修理鄰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為鄰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險,也可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於本人是誰,沒有認識的必要,即使對於本人認識錯誤,對於真實的本人依然成立無因管理。

2、客觀要件

(1)管理他人事務管理行為的範圍。

有的學者認為,所謂管理,就是處理事務的行為。這種行為因為是為本人謀取利益,因此管理行為不僅包括儲存、利用、改良等處分行為,而且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的行為(如我國臺灣學者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第二版第75頁)。筆者認為,無因管理的管理行為僅限於儲存、利用、改良等處分行為,而不應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的管理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一語,概定了管理行為的範圍。管理行為僅僅是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而不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將管理行為範圍擴大到為本人取得新權利,無限擴大了管理人的行為範圍,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務。管理人進行管理的事務須為他人滿足生活需要的事項。事務應為積極的事務,單純的不作為,則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事項。管理的事務,可以是經濟的事務,也可以是非經濟的事務,如我國臺灣民法第175條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管理者”一段,即可明瞭。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可以是繼續的行為,也可以是一時的行為。但宗教、道德或習俗的事項,如有的為病人祈禱、為朋友介紹戀人;違法行為,如為盜竊分子儲存贓物;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須經本人授權方可實施的行為,不能作為無因管理的事項。

無因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而非管理人的事務。他人的事務依據事務的性質,有的學者將它分為三種:客觀的他人事務、純粹的自己事務和中性的事務。如我國臺灣鄭玉波。有的學者將它分為兩種:客觀的他人事務和主觀的他人事務。如我國臺灣王澤鑑、我國大陸學者洪學軍。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更加細化,將他人的純粹的自己的事務也納入其中進行分析研究。中性的他人事務與主觀的他人事務在概念上是一致的。

客觀的他人事務,是指依事務的性質,當然屬於他人的事務,如對他人所有的房屋予以修繕;對落水的人進行救助;對失火的房屋的搶救等。管理客觀的他人事務足以成立無因管理。

主觀的他人事務(亦稱中性的事務)是指事務在性質上與特定人並無當然的結合關係,須依管理人的意思以決定是否屬於他人事務。如何判斷為他人事務,臺灣學者王澤鑑認為,對於中性事務,是否屬於“他人”事務,客觀上無從判斷,應依管理人的主觀意思定之,因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而成為他人事務(王澤鑑著債法原理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337頁)。但管理人的主觀意思是內在的,對於本人來說無從判斷,在訴訟實踐上無法操作。大陸學者洪學軍認為,如何判定是否屬於主觀的他人事務,不能僅依管理人的主觀意思,而須依其行為事實上或法律上的結果之歸屬,客觀地加以決定。例如購買物品系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為,則為他人事務,如為自己利益之意思而為,則為自己事務(西南政法大學,洪學軍,2004年10月16日發表的《無因管理制度研究》)。後者的觀點,是務實的,便於實際操作。純粹的自己事務,是指事務在性質上與他人沒有任何關係的事務。如自己修理自己的房屋,清償自己的債務。管理人在管理中管理自己的事務當然不能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主觀上認為管理人所作出的管理行為是為他人的管理,為誤信管理,因實際上最終利益的歸屬屬於管理人自己,管理人與本人主體的合一,也就沒有了他人之存在。

(2)無法律上的義務

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一語,明確了構成無因管理的一個重要客觀要件,就是管理人無法律上的義務。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的義務和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於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如管理人與他人簽有代理、僱傭、承攬合同時,管理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應依合同關係確定,管理人與他人不能構成無因管理關係。管理人對於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雖然對其財產和人身進行了管理義務,還有消防隊員的救火行為,但這些義務是法定的義務,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但是管理人雖負有法律上的義務,如超過其義務範圍而處理事務時,就其超過部分,仍屬於無義務,可構成無因管理。管理人是否有法律上的義務,應依客觀判定。

以上就是我們對無因管理構成要件有哪些的法律解答。簡言之,無因管理構成要件主要是,行為人主觀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客觀上實施了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而發生這一切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於無因管理的知識,請您及時聯絡我們,我們將盡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