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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口頭誹謗罪如何取證?

名譽毀謗 閱讀(2.98W)

關於口頭誹謗罪如何取證?

在現在的社會中,個人的法律意識都是非常強烈的,每個人都在保護自己。但是總有一些不法分子,他們懂點法律知識,會避開你的取證,口對進行誹謗。那麼,按照我國的法律應該怎麼收集證據,下面對於我們口頭誹謗罪如何取證這個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一、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二)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三)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物件,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四)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二、誹謗罪證據收集和誹謗罪有關的材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證據及其種類】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以上就是對於口頭誹謗罪如何取證的介紹,我們方便的取證方式就是音訊和視訊資料,當加害人進行加害時,可以通過手機的錄音和視訊功能進行取證。還可以記住當時在場聽到的人,邀請他們為你作證。這些就是本站小編為你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