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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誹謗罪如何取證

名譽毀謗 閱讀(2.34W)

在現代生活當中,人們的精神壓力是非常大的,這會導致人們的情緒有時也會非常的不穩定,人和人之間經常會出現一些口交,而這些口角與爭執就有可能演變成為後來的誹謗。而在口頭上面對人們進行誹謗是非常難以取證的,在現在這個社會,公民有著非常強的法律意識。所以如果當發現別人。侵犯了我們的一些正當權利,想要提起訴訟,但是卻苦於沒有證據的時候,應當怎麼辦呢?今天我們就來針對口頭誹謗罪這一特殊的犯罪來進行取證。

口頭誹謗罪如何取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違法的事情是不能做的,但是有很多事情在違法的邊緣,甚至我們以為不是犯法,卻觸及到了法律的邊緣。例如口頭誹謗,嘴這種罪到底是什麼意思,以及在生活當中應當如何去正進行維權?

我們今天要講的口頭誹謗罪到底是什麼意思呢?首先,我們要認清誹謗的概念。誹謗的意思就是在沒有事實為依據的基礎上,故意捏造一個虛假的事實,並把這個虛假的事實散佈出去的過程,而這個事實是足以損貶當事人的人格,可以破壞他的聲譽而情節非常嚴重,造成了嚴重後果的一種形式。

那麼如何認定一個人到底是不是誹謗行為呢?需要具有以下的幾個條件,只有滿足了才可以被認定為隨報第一個,必須是捏造了某種事實,要注意所述說的內容必須是捏造的,也就是假的,如果所說的東西是真實存在的事情的話,那麼行為就無法構成偽報,這是以下條件的前提和基礎。

第二個條件就是當他捏造完了事實之後,並對這個事實進行了傳播與散佈,傳播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語言散播,也就是不斷地向第三人和社會公眾去傳講這件事情,讓不知情的人知道這件事情;第二個就是用文字傳播,通過現代和傳統的傳播手段,通過文字,繪畫。期刊雜誌等方式讓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知道這件事情造成了非常不好的社會影響這兩種途徑都是進行傳播謠言的途徑不管使用哪一種都可以追究誹謗罪的責任。

當然還需要他的行為造成了非常嚴重的社會影響。比如說對於捏造事實內容的當事人的影響,比如說對於社會公眾的嚴重的惡劣的影響,接下來我們來介紹一下如何蒐集證據。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當中,有明確的關於證據的規定,它明確規定了什麼樣的證據種類是可以使用的證據,包括以下幾種第一個是物種,比如說用文字傳播的時候就會留下一些物證,第二個是書證書證在當中是幾乎沒有辦法使用的。

除了書面證據之外,還可以有一些語言證據,比如說證人證言,在證人證言當中可以選擇一些聽說了當事人傳播所捏造事實的證據,比如說錄音或者是與本案無利害關係人的證詞來證明他的確做了這樣的事情也可以選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己供述了自己所做的事情的話,這個正面是非常有效的。當然還可以聽取有關機關和公檢法的鑑定意見,如果相關權威部門認為的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的話,也是可以作為證據進行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