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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的誹謗罪怎麼判刑 | 誹謗罪如何認定?

名譽毀謗 閱讀(3.34W)

輕微的誹謗罪怎麼判刑,誹謗罪如何認定?

雖然當今社會提倡人人言論自由,那也不可以隨意散播虛假事實,隨便誹謗他人,詆譭他人的名譽。因誹謗而產生的糾紛爭鬥比比皆是,最初事情發生沒有處理好,以至於事態嚴重引發了打架鬥毆事件,導致輕傷害流血案件的發生。對於誹謗罪,我國法律有嚴格的執行標準,那麼,輕微的誹謗罪怎麼判刑,誹謗罪如何認定?請看下文。

一、輕微的誹謗罪怎麼判刑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裡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自訴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幹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

1、洩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物件。

二、誹謗罪如何認定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一)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

(二)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物件。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

(三)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三、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物件是自然人。

2、客觀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物件,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綜上所述,關於輕微的誹謗罪怎麼判刑這一問題的答案是:誹謗罪並無輕微嚴重行為之分,判刑一般是三年以下。誹謗帶來的社會危害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所以一旦出現有人誹謗你的情況,大家可以利用一切的方法和手段積極的去處理、去解決,將這誹謗的苗頭扼殺在搖籃當中,不然當至事態嚴重時受傷痛苦的還是自己,所以大家出門在外一定要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