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名譽毀謗>

誹謗罪如何讓警察取證立案偵查?

名譽毀謗 閱讀(3.1W)

誹謗罪如何讓警察取證立案偵查?

現階段網路的發展越來越快,很多社交媒體出現在大家的視線中,雖然體現出便利的一面,但是隨之也帶來了很多網路暴力,在網上也時有發生誹謗的行為,很多人抱有疑問,這種看不見摸不到的人是否可以處罰。誹謗罪如何讓警察取證立案偵查?下面就誹謗罪如何讓警察取證立案偵查的問題進行詳細的說明。

誹謗罪如何讓警察取證立案偵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於日前通過,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解釋》明確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的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解釋》共有十條,主要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內容:

明確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認定問題。《解釋》第一條規定,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將資訊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的,即構成“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還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明確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解釋》第二條採取列舉的方式,對誹謗罪構成要件中的“情節嚴重”標準,從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轉發的次數,誹謗行為的後果,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加以具體化,在司法實踐中可操作性更強。第二條規定,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2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

明確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式的條件,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認定問題。

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一般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這就是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案件,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解釋》第三條列舉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七種情形:1、引發群體性事件的;2、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3、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4、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5、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6、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7、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

明確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認定問題。《解釋》第五條規定,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明確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的認定問題。《解釋》第六條規定,以在資訊網路上釋出、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資訊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明確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非法經營犯罪的認定及處罰問題。《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了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刪除資訊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釋出資訊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即“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明確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內容。《解釋》第八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援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解釋》還明確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數罪問題及其處罰原則。對於行為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犯罪,同時又觸犯其他罪名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並不是所有的誹謗都能立案偵查,它只針對情節十分惡劣的,或者造成重大影響的。如是一般的誹謗這類的自訴案件我們可以自己收集證據,在法院進行起訴。不管是哪種,我們都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