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高空墜物>

建築物預防高空墜吳的措施有哪些?

高空墜物 閱讀(9.26K)

對於建築工地來說,最注重的就是安全措施,因為如果工地上出現了人員傷亡事故的話,會對這個工地影響特別的大,所以這個管理工地的人必須要有很高的專業素質同,那就來了解一下建築物預防高空墜吳的措施有哪些?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建築物預防高空墜吳的措施有哪些?

一、建築物預防高空墜吳的措施有哪些?

(一)、管理措施

作業人員要明確崗位責任,熟悉作業方法,掌握技術知識,執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管理人員要加強日常檢查;

(二)、防護措施

除在危險部位設定護欄,立網、滿鋪架板、蓋好洞口外,還應在操作人員下方設平網和檢查作業人員是否正確使用防護用具;

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裝置,必須施工前檢查確認其完好;

懸空、攀登高處作業以及搭設高處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才可上崗作業;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體檢,患有心臟病、貧血、高血壓、癲癇病、恐高症等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人員應頭戴安全帽,身穿緊口工作服,腳穿防滑鞋,腰繫安全帶;

二、高空墜物是要負什麼責任?

按實際情況,單純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另外,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建築物預防高空墜吳的措施有哪些?主要就是管理措拖,一個好的管理者可以有效的保護整個工地的安全,再者就是防護措施,特別就是防護措施一定要做好,以免發生高空墜物的事情發生,因此,一個建築工地首先要做好的就是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