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高空墜物>

一樓庭院防高空墜物的防範措施有哪些?

高空墜物 閱讀(5.45K)

雖然高空墜物事件時有發生的,故而我國立法機關也制定了諸多懲罰性的法律規範,但就司法實踐來看,僅靠法律約束,並不能有效的減少危害事件的發生,對於公民個人來說,需要掌握一些防範技巧,一樓庭院防高空墜物的防範措施有哪些?

一樓庭院防高空墜物的防範措施有哪些?

一、一樓庭院防高空墜物的防範措施有哪些?

防止高空墜落物傷害市民的現象已是有關管理部門不容忽視的工作。建議如下:

1、城市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高空墜落物的防範措施,在審批樹立廣告牌時就要考慮其製作牢度、使用年限。

2、建築主管部門在審批新建高層建築時,應杜絕外牆磚使用。

3、有關管理部門對審批單位和住戶安裝空調外機與金屬涼衣架要有防範意識。

4、加強市民文明意識、安全知識的宣傳,杜絕高層樓房向外拋棄廢棄物的現象。

5、颱風季節,城管部門更要加強對廣告牌及其他有可能墜落的物品的防範,及早予以處置,避免事故發生。

二、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

而連帶責任,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

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根據《民法典》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一樓一般即使有物體不慎墜落,由於一般不會導致他人受傷,故而不會被稱為是高空墜物,自然也就不存在一樓庭院防高空墜物的防範措施這個問他,對於在樓層建築的四層以上的,才需要考慮這些問題,在發生高空墜物事件之後,如不能找到責任主體,那麼,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都需要承擔處罰責任。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