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高空墜物>

高空墜物防護措施有哪些?

高空墜物 閱讀(4.92K)

一、高空墜物防護措施有哪些?

高空墜物防護措施有哪些?

高空墜物防護措施有:注意檢查房屋 、購買高空墜物險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城市高樓大廈越來越多,高空拋物或墜物致人損傷的事件屢屢發生,但被“空降物”襲擊後的您,是否曾遇到過難覓“罪魁禍首”的無奈呢?那麼,遇到無主高空墜物該怎麼辦?

對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若正在施工的單位出現高空墜物事件,應由施工單位和建築單位負責。若建築物已經施工完成,為所有人所擁有,高空墜物事件發生後但找不到明確的侵權人的,則採取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所有人、承擔

高空墜物在生活中也是有發生的,一般受害人對於責任的認定都很迷茫,因為大家都認為不是自己實施的行為,法律這對這樣的情況也作出了規定,墜物砸到汽車的,應該有墜落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是管理人來承擔責任,責任承擔之後,有其他責任人的可以追償。

二、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1、被砸者只要證明其路過該處且被該樓上墜物砸傷,就完成了他的舉證。剩下的就是蓋樓業主舉證自己未拋物。未能舉證或者確係無法找到實際拋物者的,該樓道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對被砸者負責,由於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證據證明某一業主拋物,要求被砸者舉證不現實,故而適用於舉證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麼房東和租賃者共同賠償。租賃者是實際居住房屋,對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責任,其可預見預防而沒有對老化玻璃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房東處理。而房東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義務,未能盡到義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因此,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適用於法律中舉證倒置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墜落物體砸傷,剩餘的舉證責任則由居住的業主證明。

高空墜物一旦發生,可能會導致民事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故而為了防止高空墜物事件的發生,民事主體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了解一些高空墜物防護措施,由此來減少高空墜物事件的發生,若是由於高空墜物致使人身安全受到損害,可以申請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