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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防高空墜物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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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工地防高空墜物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建築工地防高空墜物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1)根據不同的安裝部位和不同季節制訂針對性強的可行的安全措施,防護用品提前到位。

2)進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戴安全帶,並系在牢固的結構上,專人進行檢查保持完好狀態。

3)高空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體格檢查,凡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患者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嚴禁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飲酒,不允許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菸生火,不得隨便亂接亂拉電線。

5)有臨時配電箱必須裝置在安全地點並牢固可靠,開關插座應完整無缺,防止雨水濺落,金屬箱體必須可靠接地;施工前應對漏電開關進行檢查,如有損壞,即使更換。

6)不得隨意動用外單位機械裝置,防止不了解效能造成安全事故。

7)上下交叉作業,應有專人監視並做好垂直面上的安全防護,5級以上大風不得高空作業。

8)作好工人入場的安全教育,及時做好安全交底,堅持開好班前安全會,研究當天安全工作要點,以引起重視。

9)加強各級領導和專職、兼職安全人員跟蹤到位的安全監護,發現違章立即制止。

10)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對檢查出的問題限期糾正。

二、關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高樓墜物傷害案件應適用該條規定,屬於特殊侵權的民事糾紛案件,其責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應將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為被告。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對高空墜物的保護措施本質上就要從平時工作當中的一點一滴做起,無論是建築工地還是我們普通的住宅樓,如果人人心中都能樹立起安全第一的這種意識,也不至於屢次發生高空墜物且導致無法挽回的後果了。當然,對於建築工地來說,建築工地的安全管理員對高空墜物的一些保護措施以及監督工作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