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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施工高空墜物的防治措施有哪些?

高空墜物 閱讀(3.29W)

一、關於施工高空墜物的防治措施有哪些?

關於施工高空墜物的防治措施有哪些?

1、建築工地高空墜物事故多發生在各類登高作業、腳手架作業、塔吊作業、外用電梯安裝作業及空口、臨邊作業時。因此在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制定預防高空墜落、物體打擊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應視具體情況配置護欄網、欄杆或其他安全設施,並在施工中嚴格按照組織設計實施。

2、高墩、架樑施工等高空作業專案施工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高空作業安全設施必須進行嚴格的設計檢算,嚴格按設計進行安裝,並符合有關安全規程的規定。高空作業超過3米以上者必須系安全帶,必要時設定防護網等防落設施。

3、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要定期進行體檢,發現有不宜登高的病症,不得從事高空作業,嚴禁高血壓、心腦血管病人登高作業,嚴禁酒後登高作業。大橋墩身施工模板、腳手架及支架均採用纜風繩加固;高空作業人員不得穿高跟鞋、拖鞋或硬底鞋,所需的材料要事先準備齊全。

4、所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接受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和安全預防教育,特種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上崗前必須依據有關規定能夠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接受交底人必須履行簽字手續。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置的,必須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技術交底,同時受教育人必須履行簽字手續。

5、施工現場必須在相應部位、按類別,有針對性地將各類安全警示標誌張掛,夜間設紅燈示警。六級以上大風,為確保施工人員、裝置的安全,應停止高空作業。

6、高空作業必須設定高空墜物預防措施,並符合JBJ80-91《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按照GB3608-8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實行叄級管理。

7、物料提升機、施工外用電梯、塔吊在安裝前必須編制安、拆施工方案,裝置主管負責人、專案主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對施工方案進行審閱簽字後,上報公司主管部門有關人員稽核,再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簽字,方可實施。物料提升機、施工外用電梯、塔吊安裝完畢後,在使用前施工單位必須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簽字後,方可作業。

8、施工外用電梯各種限位必須靈敏可靠,樓層門必須設防止人員和物料墜落防護措施,電梯上下執行行程內必須保證無障礙物。電梯轎箱內乘人、載物時,嚴禁超載,載荷應均勻分佈,防止偏重。施工外用電梯應有完好的停層裝置,各樓層要有明確訊號和樓層標記。

二、高空墜物的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1、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3、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我國高空墜物已經被認定“謀殺”可見高空墜物的危害性之大。很多部門針對高空施工應注意的事項做過嚴格的培訓和要求,最大程度的減少因施工而造成高空墜物給社會帶來的影響。相關法律條例針對高空墜物的責任也做過明確的規定,相應的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