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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集體承擔責任嗎?

高空墜物 閱讀(1.46W)

一、高空墜物集體承擔責任嗎?

高空墜物集體承擔責任嗎?

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不明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民法典》1253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1254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如果人力作用是致人損害的根本原因,那麼由此引起的責任當然應屬於行為責任屬於高空拋物;如果物件是在沒有人力直接作用的情況下致人損害,通常是由於致害物件的所有人或佔有人的管理疏忽,這種情況就屬於物的責任屬於高空墜物。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①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②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③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因此出現了高空墜物,通常不是有集體來承擔責任,而是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是在一棟樓房出現了高空墜物,但是最終的高空墜物者是沒有找到的,其它的樓房上的每一個人都不能夠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那麼就推定他們是有過錯責任的,他們就必須要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