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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高空墜物有沒有責任?

高空墜物 閱讀(8.17K)

我們大家都知道,一枚雞蛋從十釐米的空中墜落,不會造成人員傷害,但是,如果是從十層樓的高度墜落,很有可能造成傷亡,但是,事後追究責任時,業主表示不知情,受害者表示無辜,警察辦案也出現困難,那麼,業主高空墜物有沒有責任?下面,讓我們一起來探討一下。

業主高空墜物有沒有責任?

一、追究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換而言之,在高空墜物的事件發生後,受害人可以向所有的可能加害人追究責任。“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則不完全是一般原則下的“誰主張,誰舉證”,而是要由可能加害人舉證證明自己與事件發生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舉證,即使可能不是加害人也要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這其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一人被砸傷,整棟樓居民被集體起訴”的情況。

但是從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法律傾向於保護受害者而加重可能致害人的舉證責任是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原則的。因為對於受害人而言,可能造成其損害的人實在太多,要受害人一一舉證確實過於困難。

相反地,只要可能的加害人證明自己在事件中沒有過錯就可以免責,這既保護了受害人的權益,也阻嚇高空拋物的違法行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規則,是公平原則的體現。

“高空墜物”的舉證原則體現了我國《民法典》立法的傾向性,那就是保護被侵權人、受害方的權益優先。但是即便如此,我們還是希望像今早這名上海國小生的不幸意外可以減少發生,因為即使法律可以在事後救濟受害人,損害造成的傷痛還是得自己承擔。

對於高空墜物砸傷路人的責任分擔,我國《民法典》也有相關規定。

並且是在知情的情況下,業主將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為這是業主主動為之,已經觸犯了國家法律法規,如果業主不知情,就要按照誰舉證誰負責的原則。小編也提醒各位也住,不要將危險品放在陽臺,尤其是容易墜落的物體,行人在走路時也要注意安全,不要在高空建築物下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