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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責任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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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墜物責任主體是誰?

高空墜物責任主體是誰?

高空墜物責任主體是具體侵權人,也就是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員。高空墜物並不一定屬於意外傷害,高空墜物被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故意,一種是意外。前者是一種自私損人的行為,比如從窗戶向外拋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後者則是由於客觀條件引發的意外事件,比如風把玻璃吹落,牆體瓷片由於年久脫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種行為,高空墜物都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

高空墜物傷人的申訴,一般是要立即報警,並儲存好現場,對高空墜物對自己造成損失的證據進行拍照留並及時報警,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高空墜物致人傷害甚至死亡,當屬公共安全問題,要麼是治安案件,要麼是刑事案件,作為政府行使管理社會的職能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有責任就此展開偵查。政府管理社會,應保障公共安全,公民享有安寧生活的權利。

二、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因為存在著高空墜物這樣的一種情況,所以便會產生相對應的責任承擔,這裡的責任承擔主要就是包括有民事責任承擔,還有就是刑事責任承擔,當然不管是哪種責任的承擔,首先是需要確定具體侵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