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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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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怎麼樣的

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怎麼樣的

產品責任,是指產品存在缺陷發生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生產者、銷售者等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產品責任需滿足三個構成要件:

第一,產品存在缺陷。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或者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譬如汽車油門踏板有缺陷,造成交通事故,因此產生產品責任。如果汽車空調製冷有瑕疵,對此生產者、銷售者等需要承擔的是合同責任,而不是產品責任。

第二,缺陷產品造成受害人民事權益損失。缺陷產品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因缺陷產品遭受損害。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財產損害既包括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也包括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害。

第三,缺陷產品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產品的缺陷與受害人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6項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二、產品質量責任構成須有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指產品的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產品缺陷是原因,損害事實是結果。

確認產品責任的因果關係,要由受害人證明。

在證明中,對於高科技產品致害原因不易證明者,可以有條件地適用推定因果關係理論,即受害人證明使用或消費某產品後即發生某種損害,且這種缺陷產品通常可造成這種損害,可以推定因果關係成立,轉由侵害人舉證證明因果關係不成立。證明屬實的,則否定因果關係要件。

三、產品責任的承擔主體

缺陷產品生產者應承擔無過錯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生產者對缺陷產品致人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但不是絕對責任。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規定了生產者不承擔產品責任的情形包括:生產者能夠證明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者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缺陷產品銷售者應承擔過錯責任。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缺陷產品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應承擔過錯責任。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不按照有關規定和產品包裝上標明的儲藏、運輸等標準進行儲存、運輸,造成產品缺陷,應對缺陷產品造成他人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被侵權人包括直接購買並使用缺陷產品的人和非直接購買使用缺陷產品但受到缺陷產品損害的其他人。只要是因缺陷產品導致損害,被侵權人就享有選擇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的權利。先行墊付賠償費用一方有權向責任方進行追償。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