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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產品質量 閱讀(2.15W)

產品責任在性質上是無過錯責任。這不是說對產品缺陷的製造者和銷售者沒有過錯,因為產品存在缺陷本身就是一種過錯,現代社會對產品質量的規定越來越具體,如果產品不符合規定的質量要求,產品的生產者就有過錯,除非現有的科學技術無法發現。但是,產品責任確定是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其立意是確定這種侵權責任不考察過錯,無論其有沒有過錯,在所不論,只要受害人能夠證明產品具有缺陷,即可構成侵權責任。因而受害人不必證明產品製造者或者銷售者的過錯,因而也就減輕了權利人的訴訟負擔,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權利。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性,構成產品責任須具備以下要件。

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1、產品存在缺陷。產品及其缺陷在產品責任構成中處於極其重要的地位,前面已對缺陷作了專門論述,下面主要對產品概念進行闡釋。《侵權責任法》對產品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應當適用《產品質量法》,該法第2條第2款第一次對產品概念作了概括性的規定,產品責任中的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產品須具備兩個條件:

(1)經過加工、製作,未經過加工製作的自然物,不是產品;

(2)用於銷售,因而是可以進入流通領域的物。用於銷售,是指生產、製造該產品的目的,而不是已經進入流通。上述產品存在缺陷,就構成本要件。

2、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產品責任中的損害事實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人身損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傷殘。財產損失,不是指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失,即購買該產品所付價金的損失,而是指缺陷產品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失,其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受害人應對損失的存在及其範圍負舉證責任。精神損害,是指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給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創傷。對於產品責任是否應當包括精神損害,法律未有明文規定。學者認為《產品質量法》第44條關於“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是指精神損害。因為從邏輯結構分析,該條規定的“其他重大損失”顯然不是指生命、健康方面的損害,也不是指財產損失,應指人身方面的損害以及由此產生的精神損害。

3、因果關係。產品責任中的因果關係要件,是指產品的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產品缺陷是原因,損害事實呈結果。確認產品責任的因果關係,要由受害人證明,證明的內容是,損害是由於使用或消費有缺陷的產品所致。使用,是對可以多次利用的產品的利用;消費,是對只能一次性利用的產品的利用。這兩者在構成侵權責任時無原則性區別,因此一般稱作使用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