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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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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生活中遇到的侵權,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對於造成的損害都應該承當責任。當我們自身遭遇侵權的時候怎麼確定是否應該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呢?那我們就需要了解一般侵權責任是怎麼構成的。今天本站整理了關於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的相關資料,供大家閱讀了解。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備構成要件,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欠缺任何一個構成要件,都可能會導致一般侵權責任的不構成。 在訴訟時,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所需證據由提出訴訟請求的人進行舉證,當事人必須全面地論證自己的觀點。

(一)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權利的相對人均負有不得侵犯權利的一般義務。侵犯權利的行為因為違反了法定義務,故具有違法性。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作為或者不作為。侵害人身權的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以公民人身權為侵害客體的作為或者不作為。

(二)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財產權、人身權受到侵犯,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者滅失的客觀事實。這是構成這民事責任的首要條件,只有當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損害事實,行為人才承擔民事責任。這裡的損害,從廣義上講,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和人身上的損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財產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行為。

(三)因果關係

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是指行為與權益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考量的問題是責任的成立。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是指權益受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涉及的是責任成立後責任形式以及大小的問題。

侵權法上因果關係的意義在於對侵權責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濟,另一方面又不至於無限擴大責任範圍,限制行為自由。

(四)過錯

主觀過錯是構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違法行為人只有在實施違法行為當時主觀存在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過錯就是違法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後果的一種心理狀態,他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狀態。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以上就是關於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資料,總的來說,一般侵權責任的四項構成要件都是相輔相成的。以上四項缺一不可,在侵權責任訴訟時,我們需要對以上的四項舉證證明。如果所舉的證據不能夠證明事實,在案件中就是不利的,建議到本站找專業的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