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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協議合同簽訂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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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協議合同簽訂主體
徵收補償協議簽訂主體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需要強調的是,徵收補償協議的一方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而非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本身。


簽訂補償協議是一種法律行為,要求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具有機關法人資格的政府工作部門不得被確定為房屋徵收部門,不能參與房屋徵收法律關係成為補償協議當事人。


《物權法》第93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9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份額享有所有權。”第95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政府在徵收設有共有關係的房屋時,應當與全體共同共有人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切忌漏列當事人。


離婚前若是居住的房屋被徵收,此時夫妻雙方又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需要同時擬定並且簽署離婚後安置房補償的協議。協議的內容需要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若是不知道該怎樣擬定才對自己的財產最為有利,那麼可以委託律師擬定補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