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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物品所有權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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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棄物品所有權的規定是什麼?

遺棄物品所有權的規定是什麼?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二、可以將遺棄物品所有權要回嗎

拾得他人遺忘物,應按照不當得利的民事行為處理, 而對於拒不交出遺忘物的, 則應當以侵佔罪論,追究刑事責任。但遺忘物與遺失物還是有區別的,目前侵佔罪是否包含遺失物是有爭議的。實踐中,通常以遺失是否主張權利為界限,如果無人主張權利,又無行政機關主張保管,那麼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有人主張權利,拾得惡意不還,那麼就是不當得利,所有人可以以不當得利為由,主張返還遺失物。只有在數額較大或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才可能夠成侵佔罪。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拾得遺失物的返還】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在我們撿到物品的時候,一般是需要及時的將其歸還給丟失人的,但是如果是我們找不到是誰丟失的或者是沒有人認領的話,我們一般是通過將物品交到公安部門來進行處理。遺棄物所有權的取得為先佔方式,並且先佔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主要有原始和繼佔兩種方式。在取得合法遺棄物時,可依據相關法律,根據先佔原則取得其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