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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摔傷責任

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閱讀(2.29W)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商場摔傷時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要求。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商場摔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