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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發生了道路施工糾紛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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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一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損害發生了道路施工糾紛如何解決

2、《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上述兩種情況,由於公路管理部門施工時未設立明顯標誌,以及在公路的建設、養護中存在問題以致發生交通事故,公路管理部門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1條之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3、《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定,挖掘道路的施工現場,須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竣工後須及時清理現場,修理路面和道路設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條之規定:“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定警示標誌、未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定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設定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承擔方式】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