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工傷認定>

道路施工侵權糾紛如何認定責任?

工傷認定 閱讀(3.16W)

一、道路施工侵權糾紛如何認定責任?

道路施工侵權糾紛如何認定責任?

發生道路施工侵權行為後,如果是施工單位沒有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的,例如沒有設立警示標誌等,由施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施工單位進行道路施工時,要注意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對過住的行人和車輛進行警示,而因道路施工產生的損害是比較常見的,例如人員受傷或者車輛損毀等,依照法律規定,施工單位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除此之外,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為歸責的依據,並以過錯作為確立責任和責任範圍的基礎的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

過錯推定,也稱過失推定,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依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如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是根據法定的基礎事實,推定侵權人有過錯。過錯推定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明方式,如果行為人未能有效證明其沒有過錯,則人民法院最終得以認定其具有過錯,並據此確立侵權責任。

3、嚴格責任(無過錯責任)

嚴格責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不論該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嚴格責任歸責的基礎在於風險活動,行為人的免責事由受到嚴格限制。

綜上所述,施工單位在或者公共場所上進行施工過程中,如果意外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或者人身損害的,如果施工單位不能證明已經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適當的安全控制措施,受害人存在主觀過錯行為的情形下,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具體責任認定以施工單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法定安全規章操作施工過錯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