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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地下施工損害糾紛如何解決

工傷認定 閱讀(1.54W)

一、地面地下施工損害糾紛如何解決?

地面地下施工損害糾紛如何解決

先協商處理,無法協商只能起訴要求賠償。

損害賠償是一種民事責任,這種民事責任由侵權行為而產生。侵權行為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侵權行為出於責任者本人,即責任者就是行為人,如甲損壞了別人的自行車,甲既是責任者,又是行為人,這種侵權行為,民法理論上稱為“一般的侵權行為”;另一種侵權行為不是出於責任者本人,而是出於與責任者有一定關係的人或物,如甲的未成年兒子損壞了別人的自行車。

1、道路施工作業或者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定警示標誌、未採取防護措施,或者應當設定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設定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3、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地面施工必須是處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場所。因為這些場所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一般都是民眾聚集或日常通行的地方,從這些地方經過的人流量往往比較大,在施工中很容易造成民眾傷亡,而且受到損害的人也往往具有不特定性。因此法律加大了施工人的民事責任,對此類民事侵權行為並未按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來處理,而是對施工人採用了過錯推定原則;

2、他人受到損害的事實必須是因為施工人沒有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的。法律對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採用了過錯推定原則,即施工人負有舉證證明自己盡到了應盡法律義務的責任,因為只有此條件下才可以免除施工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否則推定為其有過錯,由施工人承當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而施工人應盡的法律責任就是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這兩項責任是施工人必須同時承擔的,並且同時要求設定的施工標誌和採取的安全措施能夠達到預防損害發生的程度。

3、受害人的損害事實和施工人的施工行為必須具有相應的因果關係。因果關係一說本身是一個哲學概念,是指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因此民事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係就是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是由於侵權行為人的自身行為或者未盡到法律上規定的其應盡義務所引起的。在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案件中就是指受害人受到的損害只能是由於施工人沒有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誌或者未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而引起的,而不是由於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引起的。

在施工中不可避免的會發生人員傷亡的事情,致人受傷作為侵權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賠償的具體數額由雙方來協商確定,一般賠償的專案都包括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費和交通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