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稅務糾紛>稅務訴訟>

行政訴訟稅收復議規定是什麼?

稅務訴訟 閱讀(2.28W)

一、行政訴訟稅收復議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稅收復議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稅收復議規定是必須先提出行政複議,然後再提出行政訴訟。稅務行政複議的特點主要有:

(1)以稅務爭議為處理物件,沒有稅務爭議,就無需複議。

(2)以稅務爭議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首先,稅務機關已經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否則不存在爭議物件,當事人也就不能提起復議。其次,當事人不眼,否則即使存在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複議也不自動發生。再次,進行復議的行政行為應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最後,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

(3)複議依申請而進行,只能由稅務管理相對人提起,不能由原處理機關或上級稅務機關提出。

(4)複議審理由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5)稅務行政複議與稅務行政訴訟相銜接,構成稅務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式。除法律規定可選擇的複議之外,稅務爭議案件未經複議,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實體判決。複議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6)複議案件的審理以書面形式進行,以不調解為原則。

二、辦理時限承諾是什麼?

(一)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複議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稅務方面產生一些行政糾紛還是其他方面產生糾紛的話,都需要通過合法的方式來救濟自己的權利,比如說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來進行處理,但是有一些案件相對比較特殊,需要複議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