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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稅務訴訟 閱讀(2.82W)

一、稅收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稅收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是什麼?

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複議的主要區別如下:

①性質不同。稅務行政複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②管轄機關不同。稅務行政複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③審理方式和程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稅務複議機關審查稅務複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採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稅務行政複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複議機關所作的稅務行政複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要求是什麼?

稅務行政訴訟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依法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為。起訴,是法律賦予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用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和手段。在稅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的權利,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稅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不能反訴。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管理相對人在提起稅務行政訴訟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稅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律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提起稅務行政訴訟,還必須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經的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對稅務機關的徵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收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在於兩者具有先後順序,稅收行政訴訟起訴是指公民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行為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起訴是法律上賦予納稅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