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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稅收復議的納稅行為包括哪些?

稅務行政複議 閱讀(1.65W)

一、提起稅收復議的納稅行為包括哪些?

提起稅收復議的納稅行為包括哪些?

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幾乎所有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複議。具體包括:

(1)徵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物件、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2)行政許可、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髮售、收繳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頒發稅務登記,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如果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複議時,可一併向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也就是說,不能單獨就該規定提出複議申請)。這類規定包括: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不包括規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稅收對於一個國家來說具有重要的作用,他不僅是國家職能實施的物質基礎,同樣也對社會的發展有著積極的作用,因此,國家對於稅收高度重視,然而在實際生活中,稅務機關往往會發生一些錯誤,從而導致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複議的提起,那麼,稅收行政複議案件範圍有哪些呢?

二、稅收行政複議案件範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包括:

(1)徵收稅款;

(2)加收滯納金;

(3)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

(4)稅務機關委託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稅款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包括: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4、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包括: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

(2)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抵繳稅款。

6、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包括:

(1)罰款;

(2)銷燬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

(3)對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帳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沒收其非法所得。

7、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或不予答覆的行為。

8、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法》第6條第11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都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這是一項概括的條款,也是兜底式條款。據此,凡是不屬於上述所列舉情形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只要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相對人也可以申請複議。

9、部分稅務抽象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複議法》第7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我國對於稅收行政複議的規定是十分嚴格的,行政複議的範圍就決定自己提起的上訴是否會被受理,從而影響自己案件的判罰,但是無論怎麼處理國家的有關法律都會切實保障群眾的根本利益,對於稅收同樣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