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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行政訴訟的執行包括的條件有哪些?

稅務訴訟 閱讀(2.12W)

一、稅收行政訴訟的執行包括的條件有哪些?

稅收行政訴訟的執行包括的條件有哪些?

稅收行政訴訟的執行包括的條件有有:

1.具有執行根據;

2.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當事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

4.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執行申請。

二、稅收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是指人民法院對稅務機關的哪些行為擁有司法審查權。換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稅務機關的哪些行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稅務行政訴訟。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除受《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限制外,也受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制約。具體說來,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與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基本一致,包括: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一是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二是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行為。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稅權;四是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

(七)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為。

(八)稅務機關的複議行為:一是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覆。

對於稅收行政訴訟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行政訴訟的行為本身就是公民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的一種方式,相關情況是需要由法院來審查後認定判決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