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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稅收訴訟後不能複議嗎?

稅務訴訟 閱讀(2.03W)

一、申請稅收訴訟後不能複議嗎?

申請稅收訴訟後不能複議嗎?

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於因納稅問題引起的爭議,稅務行政複議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式,未經複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複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對於因處罰、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複議或訴訟程式,如選擇複議程式,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稅務行政複議是納稅人、代徵人或其他當事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或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後,上級稅務機關作出審議答覆的一種處理稅務糾紛的規定。它有利於正確貫徹稅收政策、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基本程式是:申訴人首先應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然後在10日內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上級稅務機關從接到申訴人的申請之日起,屬外國企業所得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應當在3個月內,屬其他稅種的,應在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給予答覆。申訴人對答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此期限,視作放棄起訴權利。

二、稅收處罰的訴訟期限多久?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稅收徵管法》設定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期限,一個是對未按期繳納足額稅款設定的追繳稅款的期限,稱為追徵期,一個是對前述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的期限,該期限即是本文討論的行政處罰時效。

《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稅收徵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稅收訴訟案件執行的是複議前置程式。《稅收徵管法》中規定稅收處罰的訴訟期限是5年,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應當予以行政處罰,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將不進行行政處罰。而稅收的處罰情形包括未按期繳納稅款,使用非法手段偷稅、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