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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後稅收復議申請人怎麼申請複議?

稅務行政複議 閱讀(2.83W)

一、合併後稅收復議申請人怎麼申請複議?

合併後稅收復議申請人怎麼申請複議?

(一)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不服稅務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在60日內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向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提交《複議申請書》;口頭申請的,應當填寫《口頭複議申請登記表》,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同其他相關資料報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政策法規部門。

(二)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政策法規部門對複議受理審查。

1.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訴權。申請人對不予受理通知書無異議,複議案件終結,材料歸檔。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2.納稅人提交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對申請書符合法定條件的,製作《受理複議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受理複議;

4.發現受理的複議案件不屬於管轄範圍的,轉交給有管轄權的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有管轄權的稅務行政複議機關接受移送的複議申請後,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稅收復議的辦理期限是多久?

(一)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複議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申請稅收復議的時候應該先向行政機關提交一定的申請材料,申請人申請稅收復議的話應該在六十天的時間進行申請的,如果超過了六十天的話就不能進行申請了;稅務機關應該要在五天的時間內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