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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稅收訴訟與稅收復議的區別有什麼?

稅務訴訟 閱讀(1.81W)

一、稅法稅收訴訟與稅收復議的區別有什麼?

稅法稅收訴訟與稅收復議的區別有什麼?

稅務行政複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一種活動。

稅務行政應訴,是指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稅務機關依法參加訴訟的活動。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 對稅務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

(二) 除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具體有:

1.稅務機關委託扣繳義務人作出的代扣代繳稅款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提供納稅擔保、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

4.稅務機關作出的如下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①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停供發票;

②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的。

5.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不予答覆的行為。

(三) 對稅務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超過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時間規定

(一) 申請人不服稅務行政複議決定,可以自受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取訴訟。

(二) 申請人直接起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三)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超過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行政複議期限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稅收強制措施的適用物件是誰?

與稅收保全措施只適用於納稅人不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物件既包括納稅人,又包括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這裡有兩種情況:一是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二是在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時,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並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扣繳義務人。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所擔保稅款的納稅擔保人。

(三)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當事人。《稅收徵管法》既有針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處罰款,也有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因此,上述當事人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而不僅限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稅收訴訟和稅收復議時間都不同的法律活動,稅收強制措施適用的物件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當事人,其中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未按期繳納稅款的人,在稅務機構檢查時逃避納稅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