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稅務糾紛>稅務訴訟>

稅收訴訟與稅收復議的區別是什麼?

稅務訴訟 閱讀(5.23K)

一、稅收訴訟與稅收復議的區別是什麼?

稅收訴訟與稅收復議的區別是什麼?

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複議的主要區別

①性質不同。稅務行政複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②管轄機關不同。稅務行政複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③審理方式和程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稅務複議機關審查稅務複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採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稅務行政複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複議機關所作的稅務行政複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稅收行政訴訟具體範圍有什麼?

稅務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除受《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的限制外,也受《稅收徵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制約。具體說來,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與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基本一致,包括:

(一)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一是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二是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行為。

(二)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為。

(三)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稅權;四是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四)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五)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稅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

(七)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為。

(八)稅務機關的複議行為:一是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稅務機關不予答覆。

稅收訴訟和稅收復議的性質和管轄機關不同,稅收行政訴訟的具體範圍如下,稅務機關的徵稅行為,稅務機關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的行為,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稅務機關的限制出入境的行為和稅收保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