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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必須先複議後訴訟嗎?

稅務訴訟 閱讀(1.64W)

一、稅收必須先複議後訴訟嗎?

稅收必須先複議後訴訟嗎?

是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稅務行政訴訟起訴與稅務行政複議的關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必經複議,即未經複議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因徵稅問題發生爭議,行政相對人必須先申請稅務行政複議,否則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2)選擇複議,即稅務行政相對人既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非因徵稅問題發生的稅務爭議均適用選擇訴訟。

(3)複議機關終局裁決,即行政相對人在稅務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後,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務行政複議機關一般無權作出終局裁決,只有一種情況例外: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相對人只能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複議。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但國務院的裁決是終局裁決。

為防止行政機關辦事拖拉、不講效率,同時也為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自法定複議期限屆滿之日起,無論稅務機關是否正在複議,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稅收復議的受理範圍是什麼?

稅務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是: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4.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復議的受理範圍首先是對於稅務機關做出的徵稅行為有異議;其次是對行政機關做出的稅收行政處罰有異議的情況。同時稅收復議是有一定條件的,比如說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是屬於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的,同時要遵守行政複議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