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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訴訟和複議的區別具體有哪些?

稅務訴訟 閱讀(2.84W)

一、稅收訴訟和複議的區別具體有哪些?

稅收訴訟和複議的區別具體有哪些?

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複議的主要區別:

(一)性質不同。

稅務行政複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二)管轄機關不同。

稅務行政複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三)審理方式和程式不同。

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稅務複議機關審查稅務複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採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四)效力不同。

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裁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稅務行政複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複議機關所作的稅務行政複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稅收行政訴訟的特點有哪些?

稅務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1)訴訟當事人具有特定性

一審原告只能是承受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管理相對人,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作為上訴人。

(2)訴訟物件為具體行政行為

稅務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不是稅務行政訴訟的物件。

(3)以複議為前置程式

稅務管理相對人對稅務機關征稅行為不服,必須經過複議之後,才可提起上訴;但是對於其他稅務爭議,起訴前是否經過複議,可以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管理相對人自行選擇。

(4)實行合議、迴避和兩審終審的原則

對於發揮集體的力量,加強法律監督,充分保證審判的公正性,防止各種疏漏和誤判是十分必要的。

稅收行政訴訟的特點首先是訴訟當事人具有一定的特定性(一般是指稅務機關);其次,訴訟的物件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對於徵稅行為或者行政處罰行為不服等);最後就是兩審終審的原則(要經過兩次審判一種才能夠定終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