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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程式與行政訴訟有發生的先後順序之分嗎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沒有具體的先後順序,如果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複議也可以提起訴訟。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需要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過行政複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複議程式與行政訴訟有發生的先後順序之分嗎